By Rich Holloway, J.D., Program Director of Criminal Justice
On June 25, 2014, in the case of Riley v. California, 在对恐怖主义的担忧加剧了关于隐私与安全的辩论之际,美国最高法院发表了一份支持隐私的有力声明. 法院处理了两个独立案件中提出的一个问题:“警察是否可以, without a warrant, 搜索从被逮捕的个人手中缴获的手机上的数字信息.” The Court, in its ruling, 承认今天的智能手机不是旧的手机, and accordingly, for police officers, 旧的规则不适用于今天的手机.
In Riley, the U.S. 最高法院裁定,在没有事先获得搜查令的情况下,警察不得在逮捕期间搜查手机上的数字信息.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合并了两起案件. 大卫·莱利因驾驶车辆牌照过期而被拦下, 后来得知他的驾照被吊销了. 莱利被逮捕了,警察对莱利的车进行了盘查,发现了非法枪支. 在莱利被捕期间,他的手机也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被搜查了. 在第二起案件中,布里玛·沃瑞被观察到在一辆汽车上进行明显的毒品交易. Wurie被捕了,在警察局,警察从他身上缴获了两部手机. 从Wurie的手机中获得的信息被用来定位他的公寓, 警方随后根据搜查令搜查了他的公寓.
在决定是否豁免某一特定类型的搜查而不受手令要求的约束时(针对逮捕的搜查事件是手令要求的例外), 法院平衡政府和个人之间相互竞争的利益:侵犯个人隐私的程度与促进合法政府利益的需要. 法院认定,警员安全和防止销毁证据的传统关切不适用于搜查手机. 法院还认为,当今智能手机的大存储容量和可存储信息的性质使得对手机的搜查与对一个人在被捕时可能拥有的其他实物的搜查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Additionally, smart phones today use “cloud” technology, 所以数据并不总是存储在手机本身. 这意味着搜索手机实际上是将搜索扩展到该手机所链接的“云”.
The Supreme Court’s decision in Riley 它没有规定手机上的数字信息不能被搜查——它只是要求搜查令.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enforcement, this represents an additional burden, 虽然这不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但需要额外的时间来保护目标手机上的信息. 对销毁证据的担忧可以减轻. 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措施,防止个人在获得搜查令之前远程删除手机中的数据.
除了莱利案给执法部门带来的相对较小的挑战, 最高法院的裁决显示了我们宪法法理的灵活性——当时的人们可能从未考虑过像今天的智能手机这样的技术. 今天的最高法院法官对该文件的解释,是为了解决当时同样的基本问题(限制政府对我们私人生活的侵犯)。, 但通过今天的技术和社会问题的镜头. 正当人们担心美国国家安全局(NSA)和其他字母机构过于密切地监控普通美国人的时候, 莱利案的裁决表明,隐私仍有希望.
Richard Holloway, J.D., 在他开始作为商业法和刑事司法的兼职教授任教之前,他在芝加哥地区从事了近十年的刑事和民事法律工作.